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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 (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 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 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8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 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 2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 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 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 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 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 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 据消防工作 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 前款第二、三、四、 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开展 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 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 指导消防安全 培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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