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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12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章执法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2-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 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一 体化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路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 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监督、城市管理、教育、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志愿服 务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 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 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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