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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二号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 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设和发展规划; 第一章总 则 (三)争取并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两岸区域 第一条为了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 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四)组织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心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例。 (五)协调、配合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和金 第二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 融机构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营造 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 金融发展环境。 联结漳(州)泉(州)、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金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集聚区、试验区和示范区。 责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工 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坚持同等 作。 优先、适当放宽,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突出特色、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两岸区域 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要求,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服务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两岸区域性金 构负责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规 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划、协调服务和指导促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 (一)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年 心的国家战略;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 (二)研究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 6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辖区内 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 设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 第十八条鼓励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经 (三)开展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协 企业的境外关联机构在台湾地区发行人民币债 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小企业服务 营,拓展行业应用,开展各项业务创新。 调服务工作; 券、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 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 第十二条推动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间资源整合,合理引导 (四)依法开展金融管理、监管工作; 心、防灾防损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对台业务中心 第三方支付企业间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促进第 (五)组织协调开展金融交流合作活动; 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 等金融专营机构或者后台服务机构。 三方支付产业区域集聚。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第二十六条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 鼓励和支持本市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到区域性 鼓励传统产业、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 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市金融机构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务等领域积极应用电子支付平台。 依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湾地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两岸贸易 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 区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 股权转让或相关融资服务,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投资结算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对台资企业及台 构或者代表处。 第二章金融市场 湾同胞的金融服务体系。 拓宽投资和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进战略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 鼓励在厦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开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多功能、多层 投资者、改制改组、增资扩股、兼并整合等方式,支 两岸融资担保业务。 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场发展规划, 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持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发展。 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 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与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市场 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应当通过拓展金融服务领 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金 体系。 体经济。 域,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推动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 融配套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专业化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 第二十八条支持在本市设立综合类证券公 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参与对方金 服务产业发展。 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 支持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个人境 第二十一条鼓励两岸在科技企业信用保 融市场活动。 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 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等方面开 推动两岸货币的双向兑换和计价结算。 司等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 展合作和创新。 鼓励台湾地区及其他境外的人民币参加行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辖区内设立融资 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银行、担 本市商业银行开设人民币代理清算账户,支持开 益。 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 保、保险、科技中介有机结合,鼓励开展知识产权 展和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 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 质押、科技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等业务,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在厦拓宽境外人民币资 贸易业务发展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 第三十条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 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金回流渠道。 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制度,建设对台离岸金融市 构,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 第九条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票据专营中心, 第二十二条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航运、海洋、 场。 支持财富管理培训基地建设和财富管理人才的培 信息、旅游、文化、医疗等专业金融领域,开展相关 增强票据融资服务功能。 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 养。 金融业务。 第十条培育和推动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 务,推动具备离岸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本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 介市场的发展,鼓励引进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市设立离岸业务分支机构。 融业。 第三章金融机构 发展新型农村保险、责任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业务: 鼓励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 鼓励民间资本以人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 第二十三条 扩大保险覆盖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公 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 共资源,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大型 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全民医保和社会养 第十六条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培 机构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 育和发展跨区域金融要素市场,完善相关投融资 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 老保障。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 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鼓励两岸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 服务体系和配套服务。 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推动在本市建立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培育发 第二十四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 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 第十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 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电子交易平 总部。 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 台,增强其资金结算功能。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升级为区域性总部或者注册为法人机构。 等方式再融资。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形成 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6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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