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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 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 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 1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 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 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 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 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 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 和定期检验 2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 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 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 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 落实责任追究 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 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 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 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 求装载,如实计 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 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 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 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 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 供虚假 装载证明。 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 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 头单位比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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