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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 (2014年1月1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 1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 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 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 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 变更、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 2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 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 法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配置情况,确定行政执法职 权,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 设,建立行政执法互联网平台,推行网上行政执法。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执法。委托执法,必须以书面 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 条件。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 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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