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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2014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捐活动 第三章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受益 人和募捐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2-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 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本社区特定人 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有奖募捐按照国家彩票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的募捐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 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金会; (四)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五)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 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 活动。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3-(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 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 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 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 组织捐赠财产。 第八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募捐活动 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募捐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募捐活动,为募捐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开展募 捐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 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 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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