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1月28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入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 1 —第五章 工程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 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 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 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 ,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 — 2 —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 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第二章 投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 长状况,逐年增加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14-05-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14-05-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14-05-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14-05-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