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电力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 能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 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  — 1 —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 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 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 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 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 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 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 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 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发展规划,  — 2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 全的电力供应体系,引导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和协调 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 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本 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用 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预留电力线路通道。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不改变其范围 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 质,电力建设单位应当 参照当地征地补 偿标准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 给予一 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依法 取得的电力建 设项目用地、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 的,应当依法修改电力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审批手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05-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05-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05-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05-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