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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 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 1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 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 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禁毒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 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财力状况和禁毒 工作需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强制隔离戒毒、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戒毒治疗、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 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 度工作目 标;   (三)检查、督 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 编制禁毒工作 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 度禁毒工作任务,以及下级政府 落实 自治区有关规定和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四)协调有关 部门和单位 解决禁毒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调查、 评估部门、单位内的毒品 问题现状 和发展 变化趋势; (五)总结 推广禁毒工作的 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 责。   禁毒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配备相应 工作人员。   第八条 禁毒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的任 务、要 求和工作 范围,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并 密切配合,互 相协调。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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