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2014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 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化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 偿工作。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 活动,适用本条例。 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 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 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 态补偿工作。 第八条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 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 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区域: 第四条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一)水稻田; 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二)生态公益林; 的原则。 (三)重要湿地;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将生态补偿工作纳人地 (五)风景名胜区; 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 (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 域。 补偿绩效考核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补偿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表 (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彰、奖励。 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 其规定。 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 第九条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下列组 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 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具体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 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 —24 — (二)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四)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 申报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 态补偿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 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由 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 施。 审核。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由区财政部门会 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级市 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 (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 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 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 关部门对扩大范围或者提高标准部分的申报材 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 料予以审核。 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人均 生态补偿范围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 纯收人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 水源保护区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 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生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通过 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示,公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根 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人民政府分 组织或者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 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财政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 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 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 定的,从其规定。 者个人。 条件具备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生态 财政部门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后,应 补偿资金统筹制度。 当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 第十二条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申 布。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生态补偿资金 报制度。 水稻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分配方案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等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 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镇人民政 处)统一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区)承担的生态补偿资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 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镇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 申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拨付给村 2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06-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06-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06-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06-05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