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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协调联动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四章 强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 208 -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 (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建设 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 执行。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 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 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 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 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 ,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 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 , 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 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 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 209 -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 ,并规范执 法程序。对发现的违法建设 ,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 ,并将情 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 ,应当 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 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 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 (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发改、农业、林业和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农业建 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 ,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规划手续 ,对无合法手续 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已经办理的 ,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 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 ,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 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 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 ,依法 立案。 (六)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 ,应当查验 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 ,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 况负责进行监察 ,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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