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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9月25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四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 15 10 15 20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 和设备。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特殊保护财产。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 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协调、 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国防利益。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 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 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同破坏、危 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统 筹兼顾。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 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 省辖市的区,下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25 10 15 20小组由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 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调整,报上一级军事 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 作;   (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军队和地方有 关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承办军 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工作的 汇总、审核和上报事宜。   第八条 有军队驻守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由驻军主管单位管理;没 有军队驻守的军事设施,由主管该军事设施的师、旅(独立 团)以上机关,委托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 政府指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备案。   第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人员必 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军 事设施安全保护的规章制 度;   (二)熟悉所管理的军事设施的方位、 数量以及安全保护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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