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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 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5 10 15 20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 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 25 10 15 20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 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 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 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 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 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 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 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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