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促进农业持续稳 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 研、教育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 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 费、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国有 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投资,以及省内外、 境内外、国内外各方面对农业的投资和各种农业贷款。 15 10 15 20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和各农业主管 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 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 筹集资金,逐年增加农业投资。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 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农 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兴建重点大型水 利工程,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按照本条 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另行安排;   (三)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百分之三十以 上。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 资,参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安排的农业开发等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25 10 15 20规定,筹集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 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的规定,建立农业发展、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基(资) 金。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企业、村民委员会对村办企 业,按税后留利百分之三以上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 储存, 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 田基本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 须全部用于发展农业,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 取,专项用于农业, 由财政列收列支。   第十三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 信贷计划,应当保证 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 均增长率,并按照国家规 定的农业贷款利率,优先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 社会各方面增 加对农业投资,并采取措施扩大利用省外、境外、国外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 完善双层经营体 制,发展集体经济,增 强对农业的投入能力,组织好社区内的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服务。   引导和发展各类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提高农业的经 营效 35 10 15 2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09-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09-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09-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2014-09-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