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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山东 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公布 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 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 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 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 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 2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 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 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 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 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 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 指导。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 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 换与共享。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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