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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7日山东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2014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 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 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 1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 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 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 、 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 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 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 2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 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 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 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 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 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 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收集。 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 档案案卷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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