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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 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 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 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 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 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 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 划工作。 2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 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 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市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派出机构和城乡规划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或 者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 托实施规划管理。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 , 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 施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作出特 别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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