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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 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 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 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 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 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 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 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 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 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 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 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 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 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 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 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 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 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 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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