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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 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我省地方立法审议机 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就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 一、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 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 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 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三、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 规草案进行表决。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 1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 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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