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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 1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 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 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 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 用具等; (七)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 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 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 — 2 —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 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省、市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 面给予 扶持。 第六条 省、市、县文化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 旅 游等部 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 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助文化主 管部门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通过调 查、保存、 委托政府收藏、捐资捐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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