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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4年10月29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 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 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主城区规划应当符合一轴双 城、分开发展,传承文脉、创造特色的发展战略,有利于 建设宜 居、利居、乐居的魅力城市。镇、乡、村规划应当注重改善生态环 境,建设特色化城镇。 第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 规划并组织实施。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并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 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 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 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 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 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 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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