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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 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 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沼 泽、湖泊、河流、滨海、库塘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 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 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 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 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 态补偿制度。   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 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七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 2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 畜牧、海 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 构,应当按照 各自职 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相关科 研机构、高等 院校等开展湿地保护 恢复与利用的科学 技术研究,推广湿地保 护先进 技术,开展湿地保护的交流 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 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多种形式的 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 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 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 为进行 舆论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 持社会资本 参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 义务, 有权对 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 检举或者控告。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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