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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激励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 的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 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 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 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保护体 系,保障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 查范围,列入科技计划投入绩效评估、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 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 促进和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 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 2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 常工作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承担。   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 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 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需要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知识产权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体 制、运行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区。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的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 全社会的知识产 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 奖,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重 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促进与激励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 融、产业、科技、 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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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14-12-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14-12-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14-12-27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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