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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六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5 10 15 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 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 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 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 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 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 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 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 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 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 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 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 25 10 15 20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 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 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 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 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配置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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