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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和监 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 - 1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本条 例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 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 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 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 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 导,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 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 - 2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 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区的案件,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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