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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 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 1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 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 及其附属建筑 ),包括城墙 (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 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 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 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 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 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 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 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 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 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 ─ 2 ─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 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 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 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 报损害 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 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 基金 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市人民政府 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在城墙保 护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 照原批准 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 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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