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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5年 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国防教育实施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 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 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发展利益的观念,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观念,军民融合式发展 的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 、 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 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 — 2 —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并配备专(兼)职人 员,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例会、重大事项 会商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表彰国 防教育先进典型; (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 编写辅导材料和教案; (六)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其他重大事项。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会同教育部门,依据国防教育大 纲的规 定,针 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结合本省实 际,组织编写和 完善全省通 用的国防教育教材。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国防教育规划的 具体实施; (二)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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