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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 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 1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 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是指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 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综合利用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向受水区引 水、输水、蓄水、配水的水资源调配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 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作应当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 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 度、安全高效。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和配套 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 2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境保护、价格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水北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 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 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 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 织实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确 保工程安全和调水安全。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建设应当与干线工程相 衔接,确保南水 北调工程发 挥整体效益。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 责,纳入政府责任 考核体系。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 依法划定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 围。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 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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