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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剑 江 河 流 域 保 护 条 例 (2015年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开发 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所称剑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剑江 河的水域和陆域。 剑 江河干流是指剑江河自发源地斗篷山南簏贵定轿顶坡到都匀下— 2 —甲鸟河段。 剑 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 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 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黄河(谷江河)、边江河、杨柳街河、 摆楠河、木表河、邦水河、柳档河、洛邦河、隔妹河、岔河 (菜地河)、羊安河、新坪河、王司河、桃花河、菜园河;二 级支流为富溪河、洗马滩河、拉挠河、牛场河、多杰河。 第 三条 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 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规划、保护、治理、开发 、 利用等实行统一领导,健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协调 机构。 剑 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治理工作。 第 五条 剑江河流域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自— 3 —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 社会公布。 第 六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剑江河流域保护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剑江河流域保护治理。 第 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 划。 流 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 规划、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 八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所辖区域的 防洪、城市供排水、城乡水系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 染防治、林地和湿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专项规 划。 第 九条 剑江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化建设,应 当符合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 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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