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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 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 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 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 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 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2(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 作,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七)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 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 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 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 组织实施,实行 领导负责制,建 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 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 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 关)、 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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