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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9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2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2月1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 第五章 民族关系 1第六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恭城瑶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 等民族。 自治县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恭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 成为独具生态特色、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自治县在外设立的机构,在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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