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 0.5% 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 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 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 — 1 — 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 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 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 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 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 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 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 2 —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 品安全要求。 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和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加强酒类检验工作。 酒类生产者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酒类食 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 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 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 名 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 期、生产 批号、检验合格证 号、销 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 容,有保 质期规定的,应当 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 期满后六 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07-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07-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07-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07-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