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 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 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  — 1 —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 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 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 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 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 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 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  — 2 —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 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 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 金。 第八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 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 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 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承 担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 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 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07-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07-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07-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07-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