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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修订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 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 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在任期内死亡;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三)辞职被接受; 15 10 15 20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被罢免;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丧失行为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   第四条 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 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 名推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 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25 10 15 20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当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 候选人的情况。   第五条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当补选代表 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进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 代表名额的一倍。   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 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第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 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 十五日前予以公告。   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 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 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 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八条 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 开选民大会进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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