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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5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 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 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镇(街道)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 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 理工作。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具体承担企业民主管理领导 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 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 — 2 —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支 持、指导和帮助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 企业民主管理,并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 应当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 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 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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