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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 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的投 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 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 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 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 题。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 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批、登记设立的台湾同胞投资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 办事机构。 第九条 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 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向工商、司法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 依法处理。 2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 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台湾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用于鼓 励、支持和引导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台湾青年创业园 等园区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台 湾青年创业园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 政策和投资导向,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 优惠: (一)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产业; (二)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三)现代服务业; (四) 文化产业; (五)现代农业; (六)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 (七)本省鼓励的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企业 总部、研发 机构和 技术转移平台,入驻创新综合试验区、集中 示范园区和各 类开发园区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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