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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 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 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 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 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2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 , 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 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 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 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监管和 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管理,审核并批复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征缴情况。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 卫生、 食品药品、 民政、 公安、 教育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3第二章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 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以 下简 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城镇各 类全日制 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非从业城镇常 住居民可以参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 : (一)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 (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义务 : (一)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 (二)按 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规 章制度; (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时应当如实 提供本人相关 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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