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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 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 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 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 — 1 —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 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 庄联合制定。鼓励其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 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 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村庄 规划的规划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经 费,上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 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 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 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 — 2 —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市)域镇区(集镇)布 局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 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 人民政府审批。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 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政府审批。 第八条 设区的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城总体 规划和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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