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湖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与预保护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 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 1—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 报与预保护、规划与保护、管理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 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 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 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行 政主管部门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 综合治理。 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议、指导 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有关 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2村保护委员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 交通、建筑、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历史、旅游、水利、法 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 施、保护修缮、预保护对象确定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房产、林业、文化、旅 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史志、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专项资 金。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中 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修缮补助、保护补偿、 宣 传教育等方面 支出。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 捐赠、资助、 投资、成立 公益性组织、提供 技术或者志 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 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 识。 — 3—第二章 申报与预保护 第十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具 备以下 条件: (一)保存文物 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 (三)保 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 (四)历史 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 心或者 军事要地,或者发 生过重要历史事 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 上建设的重大工 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 生过重要影响,或者 能够 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 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 内应当具有 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 遗产的普查和历史文化 价值论证工作,确定本行 政区域内具 备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 件的城市、镇、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程序和提交的资 料要 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征得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 使用权人同意 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在普查中发 现并经专家论证 认为具有保护 价值的建筑物、 构筑物、建筑 群、村、镇确定为 4预保护对象, 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预保护对象所有 权人、占有 人或者 使用权人签订预保护协议, 明确保护 权利、保护 义务以 及责任等。 因预保护 造成合法 权益受到损失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预保护对象确定 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 个工作日内 向预保护对象 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 使用权人发出预保护通 知,并在预保护 对象所在地 居(村)民委员会的 公示栏上公布。 预保护通 知发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拆除预保护对象,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两年期限届满,预保护对象 仍未被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的,预保护决定自行 失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名录制 度。保护名录应当 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 出将具有保护 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申 请或者建 议。 第十五条 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保护对象 直接 列入保护名录。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保护对象,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后列入保护名录。 — 5—其他保护对象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 征得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 使用权人 同意后,经专家论证、社会 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列入保护名录。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 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 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和保护范围 ;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 度和建设 控制要求; (三)传统 格局和历史 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 分期实施方 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 招标、政府 采购等方式依法公开遴选具有相应 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 (二)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 式征求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专家和 公众的意见, 并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 草案, 6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 公布之日 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 上报审批 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 村的主 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 档 案,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从事 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的 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对其传统 格局和历史 风貌构成破坏性 影响。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核心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 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 务设施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开 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的活 动;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 留的园林 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等; — 7—(三)修建 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 上刻划、涂污; (五)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六)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 外部修缮 装饰、添加设施 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 构或者使用性质 ; (七)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 镇、名村 标志牌; (八) 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核心保护范 围内拆除历史建筑 以外的建筑、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九)侵占街道、 巷道用地, 擅自改变街道、 巷道的走 向、宽度和比例; (十)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下列规 定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 人: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 保护责任人 ;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 责任人。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配合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及相关职 能部门作好保护工作。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12-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12-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12-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12-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