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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9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 2 -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 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按 照本条例执 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 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上述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建(构)筑物、施工场 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以绘制、张贴、悬挂、投影、 显示等方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用于标明 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的行为。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 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 - 3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的 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信息互通、举报 投诉处理和市场主体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 范引导,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 4 - 第八条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 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容 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道路和建(构) 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 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以及其他 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 外广告设置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数量、体量、造型、色 彩、公益广告的配比等。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 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 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 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5 -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专项 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技术规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 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 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 地带,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 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 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 告。 第十四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 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 6 - (二)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 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 (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 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 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 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 要求。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 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受理,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 证明; - 7 -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 色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 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达。 第十八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 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 位置、形式、期限 等书面说明; (四)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相关材料转交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 8 - 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 年,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期 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 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 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 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 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应当在设 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 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 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报 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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