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 事处等单位 , 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 传普及活动 , 增强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 和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 。 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 学校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 容 , 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 市 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教育 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的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和机关 、 团体 、 企 业 、 事业等单位应当在本区域 、 本单位开展防震 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 、 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 、 客观 、 准确地发布本市有感的地震 震情信息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危害 地震观测环境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行为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和 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破坏建筑 物抗震构件 、 隔震装置 、 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的 , 由市或者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恢 复原状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个 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 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 中 , 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的 , 由区房屋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 作中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上海市民防条例 ( 1999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民防条例 〉 的 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7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建设工 程材料管理条例 〉 等 12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 等 9 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6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 防 范与减轻灾害危害 ,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 ,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 , 是指政府动 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 、 抗灾救灾措施 , 实施 救援行动 , 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 空袭 、 火灾 、 水灾 、 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 , 灾害性 的化学事故 、 放射性污染事故 、 交通事故 、 建筑 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 、 应 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领导 , 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 上海警备区领导 。 区民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 , 其中人民 防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 第五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以下简称市 民防办 ) 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 , 负责本市 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 作 ; 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 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的组织实施 。 区民防办公室 ( 以下简称区民防办 ) 是本行 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 , 负责区民防工作 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主管本 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 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的组织实施 。 区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 指导 。 市和区的公安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 、 水灾的预防 、 应急救援 工作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 他有关部门 , 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 , 密切配 合 , 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市和区的计划 、 规划 、 财政 、 建设 、 交通 、 商 业 、 民政 、 卫生 、 环境保护 、 物资 、 电力 、 电信 、 公 用事业 、 气象等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民防工作 。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 护的权利 , 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 。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 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抗灾救灾规划 , 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 实施 。 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 进行修订 。 第十条   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 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 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 备区审核后 , 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 施计划 , 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 实施计划 , 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 核后 , 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 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 一次 。 第十一条   火灾 、 水灾 、 地震灾害和其他灾 害 , 灾害性的交通事故 、 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 其他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 由公安部门 、 水行 政主管部门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拟定 , 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定 。 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民 防办 。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 政区域灾害性的化学事故 、 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应急预案 ,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其中 , 区的应 急预案应当报市民防办备案 。 第十二条   本市民防重点防护目标由市和 区的民防办 、 公安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 定 ,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中防空袭重要经 77 2018 年第八号   ( 总第 295 号 )济目标的确定 , 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 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 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 门 , 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拟定本单位或者本 部门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 报市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计划 、 财政 、 商业 、 物资 、 医药等 有关部门 , 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 , 有计划 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 。 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 出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其中防空 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 区批准 。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 防空和抗灾救灾的需要 ,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 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 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 、 电力 、 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 ,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 市和区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 警报建设规划 , 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 管理 。 第十六条   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 所需要的通信专线 、 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 的中继线 ,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 。 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 信号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 混同 。 第十七条   民防通信 、 防空警报设施必须 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通信 、 广播 、 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 、 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 物的所有者 , 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 十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 并为民防办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 , 不得阻挠 。 预留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所需建造费用 由市或者区民防办予以补偿 。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 , 由其所 在单位维护管理 。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 确因城市建 设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 , 应当报防空警报 设施所在地的区民防办批准 。 重建费用由拆除 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 防空 警报试鸣由市和区民防办具体实施 , 电力 、 电信 部门以及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予以 保障 。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 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新闻单 位应当及时予以刊播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防 需要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 织 、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等民防应急救援 组织 。 民防办负责组建民防特种救援队 、 化学事 故应急救援队 ; 其他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 , 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由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8-12-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8-12-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8-12-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8-12-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