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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2018年8月29日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 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 文明节俭的原则。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 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1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 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贯彻实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对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文化、体 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限制燃放区域以外烟花爆竹燃放的 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限制燃放区域以内的其他烟花爆 竹燃放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 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 育,并在重大节点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民政部门负责婚丧嫁娶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 导。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 育。 — 2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负责本单 位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责任区范围内居 民、村民以及单位和服务企业,制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公约并组织实施。 提供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向服务对象或者业主告知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及时劝阻或者 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 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查许可,并向社 会公告。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 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三) 幼儿园、学校、 科研院所、博物馆、图书馆、体 育馆(场)以及其他文体 娱乐场所; — 3 — (四) 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公园、 商场、广场、 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 密集场所; (五)汽车站、火车站、公交车站、码头、飞机场、 停 车场、公 路收费站、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区域以 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加( 配)油(气)站等生产、 销售、储存易燃易 爆物品的场所和 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七)广播电视、通 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内; (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 区、草原、林地等重点 防火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 资储存 仓库、环境 质量监测站(点)及 周边; (十) 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 (十一)重污染 天气预警期间;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 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第十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燃放区域 (场所)设 置明显的禁止燃放 警示标志,由所有 权人、使用 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维护管理。 — 4 —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市: 东至兴盛路,西至聚仙桥,北至北山根,南 至青兰高速G22线为限制燃放区域。 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庄浪县、静宁县和华亭市的 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报 同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限制燃放区域应当 随着城市的 发展依法及时调 整并公 布。 第十二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 除本规定第 九条禁止事 项外,以下 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 五、二十 三的当日七时 至二十二时;其 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 一时; 婚丧嫁娶当日的 六时至十三时; 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实施前款第二项燃放活动时,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 地点、方式及燃放 种类、 数量等情况。 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应当划定燃放区域并提供安全燃 放设施。 — 5 — 燃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及时 清理燃放 残留物。 第十三条 禁止以下列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 筑物、构筑物内, 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 掷、悬挂燃放; (二)向人群、 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 绿地、树 木、地下管网、 窨井投射、抛掷; (三)燃放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 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 情 形的,有 权实施劝阻或者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 接 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 处。对查 证属实的重大违法事 项,给 予举报人适当 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第 八条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对 责任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 处以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外,违反第 九条规定,在禁止 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三 条规定,以 不安全文明 方式燃放烟花 — 6 — 爆竹的。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 令停止燃 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以内,违反第 九条规定,在禁止 区域(场所)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时 段燃放烟花 爆竹的。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中不依法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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