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2018年10月16日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7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避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 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 、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有良 好园林绿化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 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 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的开放性公益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园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县(市、区) 所属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 日常管理和服 务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 、 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体育、文化旅游、地震、民宗 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的义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园事业发展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 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 及国家公园设计规范 要求编制设计方 案。设计 风格要依托 原有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体 现具 有当地 特点的文化 元素,各类建(构)筑物的高度、外形 体量、色彩应当与 周围景观、环境相 协调,不得损害自然 景观和人文 景观,不得建设与城市公园功能 无关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法审定的城市公园设计方 案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报批。 第九条 城市公园设 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公园 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 要求,不得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城市公园 已建成的水、 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 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日常 养护和管理。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 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管 线产权单位应当按 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条 承担防灾避难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 防雨等设施,并设 置显著指示标志。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公园设计规范相关规 定,配建 停车设施、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公 厕等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建设应当 推广应用绿 色照明、清洁 能源、 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 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 保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 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 度; (二)制定城市公园突发事 件应急预 案和防灾避难预 案; (三)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园设 备、设施和绿化 景观, 制止破坏城市公园设施、 景观等行为 ;(四)做好安全管理、 卫生保洁,维护城市公园的游 览秩序; (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 业配套服务等 活动; (六)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 变的,应当经法定程序 批准后方 可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园林 植物栽培和 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园林 植物的养护和管理,并结合地域 特点,倡导栽种北方特色园林景观植被。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内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 管理,保 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 持城市公园内 现有 水域水体 清洁,防止污染;科学合理设 置水上游乐项目, 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保 障措施。 城市公园内有 河流经过的,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 合水务部门做好园内 河流两岸防汛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保护城市公园文 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 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公园 观赏动 物的饲养、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公园设施的 维护和管理,及 时保养、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落实环境 卫生责任制 度,保持环境整洁。冬季及时清扫冰雪,不得使用融雪剂 确保主 要道路无残冰积雪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征得 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报公安机关 等相关部门 审批。其他宣传、演出、展 览等公众活动,应 当征得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 意。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 明 活动开展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应当 免费向社会开放。 特殊情况 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停止开放的,应当提 前公告,并在 城市公园主 要入口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设 置下列标识: (一)在城市公园的主 要出入口,应设 置城市公园平 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二)在城市公园内 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 处,应设 置道路导向标志;(三)在城市公园主 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 类公 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四)在城市公园内 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 置无障碍 标识; (五)在城市公园内 可能对人身安全 造成影响的区域, 应设置醒目的安全 警示标志。 城市公园各 类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 汉字,可以根据需 要增加外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开展 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 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 活动,应当于 每日六时 至二十一 时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进行,所 产生的社会生 活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 量标准》相关规定。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健身娱乐主 要活动区域设 置 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 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 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 车辆和救护、救灾、抢险、施工 车辆以及确需入园执行公 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准 许进入的 车辆应当按 指定地 点停放,不得影响游人通行和 危害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园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攀爬树木,翻越栏杆(围墙)、绿 篱,随地吐 痰、便溺,乱扔餐盒、食品袋、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垃 圾;(二)在非 吸烟区吸烟、禁火区使用明火;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 泳、滑冰(雪)、垂钓、烧烤、 露营、宿营; (四)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 活动; (五)在非体育 运动场地进行 轮滑、打陀螺、甩鞭子、 放风筝等体育 活动; (六) 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 散发广告品等; (七)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 燃放 烟花爆竹、孔明灯、热气球、打弹弓等危险活动; (八) 携带犬类(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或者其他具有 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 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入园; (九)采石取土,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园内各 类设备 设施; (十)放 牧畜禽,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 喂区投喂 动物等; (十一) 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废 气、烟尘等; (十二)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 俗的行为 或者活动。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避难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18-12-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18-12-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18-12-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18-12-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