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 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 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 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 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 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 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2018年 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 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1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 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 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 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 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 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 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 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 —2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 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 划。 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 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 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 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 办手续。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 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 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 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3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 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 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 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一百米以内,为护堤地范 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它堤段和其它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 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 用,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 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 设: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4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 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时,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 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 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 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 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及工程设计、度 汛措施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及临时设施,竣 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 河床,恢复原貌。 —5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在堤身及护堤地内修建的涵闸、泵 站,埋设的穿堤管线、缆线等构造物及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预案,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确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工程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二条 在行洪区内开发利用土地、滩地、沙洲,设置砂 场,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 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单位 或者个人,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限制车辆通行的堤防,除防汛、抢险、紧急军务、 消防、公安、环保监测等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通行。 在非指定码头,除防汛、抢险、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务船只外, 其它船只不得擅自停靠。 在高水位期间,机动船只靠近堤坝时,应当减低船速,防止水 浪冲击堤坝。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 —6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堆放物料; (二)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等;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带有杂物、融雪剂 的冰雪; (二)种植高棵树木、农作物(护堤林、防浪林除外); (三)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建房、打井、埋葬、晒粮、挖掘草皮、取 土挖洞、扒道口、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 动等; (五)损坏防洪工程、水文监测、防洪照明通讯等设施; (六)擅自砍伐或者损坏防浪、护堤林木; (七)在各种水利标志附近设置障碍物; (八)搬动、破坏护坡石,在堤顶、堤坡插钎; (九)其它有碍河道治理、防洪安全及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松花江、牡丹江、拉林河、呼兰河堤防背水面三 百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内为堤防工程保护区。 在堤防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 程,特殊情况需要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 —75—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增刊)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安全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河道 工程养护,保持河道的整体功能,有计划地营造护堤护岸林草,保 护滩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四章 采砂管理 第三十条 河道内采砂(含取土)实行统一规划。采砂规划由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制定。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河道整治 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符合环境保护、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 求。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采砂: (一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12-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