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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9月4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7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 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 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完善市容环 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 专项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 市容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2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 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提倡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 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 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 境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 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 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 承担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责任的建( 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 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统 称为市 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 定: 3(一)城市道 路、背街巷道、桥梁、人行地 下通道等城市 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负责。 (二)公 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停车 场、公 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 刊亭等便民服务 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 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 空中架设的管 线,由产权单位(人) 或经营管理单位(人)负责。 (四)文化 娱乐场所、体 育场馆、旅游景区、公 园、绿地 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 商品交易市场、展 览展销场所、 商场、宾馆、饭店 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 河流、湖泊等水域及 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居民 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 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 住宅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为 物业管理 区域范围,由业主委 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 (八) 机关、团体、部 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 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 未开工或停工待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 负责。 (十)化 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4(十一)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 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照明 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施由所 有人或者设置人负责。 (十三)城市街道 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 空间周边的门店、 摊点周围由经营 者或者所有人负责。 道路、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 使 用人、管理人 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 确定责任人。 责任区 或者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 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 托有关 专业单位 或者他人有 偿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 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保证责 任区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 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 架设管线、违法 设置广告等情形。 (二) 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 污水和引发 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 污染源。 (三)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 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四)做好责任区 清除冰雪工作。 5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会同相 关部门,根据国 家、省城市容 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 容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构)筑物符合规划设 计要 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 协调。 (二)建( 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 观,不 得破损、污损。 (三)主 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 屋顶、平台、外走廊、公共 楼道,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 瞻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四)主 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 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 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并保持 安全、整洁、完好。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其 中主要 街道和 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 上空,未经批准 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的,应当 逐步改造或者采取 6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建( 构)筑物临街一侧,一 般不得设置隔离设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应当 采用透景 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并保持 安全、整洁、美 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 临街一侧应当设 置围墙、围挡, 其外观应当与 周边环境相 协调。 第十六条 城市道 路及其附 属设施的容 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 路路面平坦、完好, 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 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 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 和照明、 排水等设施 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有 效。 (三)道 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安全、齐全、 完好、 正位。 (四)报 刊亭等便民服务 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 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 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 路附属设施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或油饰;移位、 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 路。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 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 修的城市道 路竣 工后三年内 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 确需挖掘的,按有关规 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 7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 筹协调,避免重复挖掘 。 挖掘道路不得影响市容、 污染环境。 挖掘现场应当按照规 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 拆除,清 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广场、地 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 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 堆 放物料,搭建临时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 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 桥梁、人 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城市公共场所 从事设摊经营、 兜售等 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 间, 允许摆摊设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划定位置按规定的时 间和要 求从事经营 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广场 以及其他城 市公共 空间举办文化宣传、 商品促销等活动。经 依法批准 临时 占用城市道 路及其他城市公共 空间举办文化、公益及 商业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 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 清除垃圾及其他 废弃物,保持活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 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 空间周边的经营 者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或者展示商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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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12-27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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