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3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例 (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 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保 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 、 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种业发展 规划,推动现代种业体系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宣传普及种子科学相关知识, 指导种子使用者科学用种,将有关部门履行种子管理职责 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种子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 工作。4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农作物、 林木种质 资源库,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 当设立保护标志, 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 县 种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 种质资源进行日常监管,对盗取、损毁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 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省 种子管理部门报告。 省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损毁的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进行抢救和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种质资源的国家统一 编号和名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农作 物、林木的品种选育,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 第九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品种审定申请 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进行封存,并确保标准 样品的安全性和原始性。封存的标准样品可以作为 种子品种 和种子真实性纠纷的行政处理依据。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 或者特殊价值检测、 品种和无性系的 DNA指纹检测。 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林木种子真实性纠纷的 行政处理依据。 第十条 经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 具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 种审定委员会审 核确认后,撤销审定, 由省种子管理部门 予以公告, 停止推广、 销售: (一)使用过 程中出现不可 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 严重退化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 ;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 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设区的市(地)、县 种子管理部门发现 前款情形的,应 当分别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提出撤销审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引进农作物品种、 林木品种 因适应性 问题给种 子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 赔偿。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 基地,推进种子生产 基地规模化、 机械化、标准 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 有关县级以上 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林 木种子生产 基地建设的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 打击 生产经营 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下列种子为 假种子: (一)以 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 此种品种种子 冒充其 他品种种子的 ; (二)种子种 类、品种 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 没有6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 劣种子: (一)质 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 (三)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 购买者开具销售 凭证。销售凭证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开 发布,由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 免费提供。 第十五条 农民 专业合作 社可以为其 成员提供农作物种 子代购服务。向本 社社员以外有偿提供农作物种子的,应当 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种子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六条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种子的,应当符合 电子商 务和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种植前认为农作物种子质 量有问题的,种 子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 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负责 调查、处 理。 在种植后认为农作物种子质 量有问题的,种子生产经 营者或者使用者可以自发现 之日起至作物收获前的无霜期 内,向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 投诉,并应当保持种 植作物的 田间自然状态。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应当7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 子管理部门处理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进行转基因种子科学 研 究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执行。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 试验、 审定、 生产经营和推广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和为种 植者提供 非法转基因种子。 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非法转基因 种子的 查处。 第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 因种子质 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 签和使用 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遭受损失的,可以向 出 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 经营者要求 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 失和其 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出售种子 的经营者 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追偿 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赔偿后,有权向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 追偿。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 遭受的可得利益损 失,按照以下标 准计算:按其所在 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 面积平 均产值乘以实际种 植面积减去其实际 收入计算;无统计资 料的,可以 参照所在乡(镇)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 面积平8均产值乘以实际种 植面积减去其实际 收入计算;无参照农 作物的,按照资 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 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林木种子使用者 遭受的可得利益损 失,按照购种价款 和有关费用的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 场 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 场秩序,依法 查处违法的种子生 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 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 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三)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 生产经营 档案 及其他有关资 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场所。 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 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诚信和失信信 息进行归集,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 示。9第二十三条 在种子 交易市场中经营或者 参加种子 交易 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或者备案,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在种子 交易市场或者种子 交易会购买种子, 因种子质 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 签和使用 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 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经营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种子 交易市场或者种子 交易会的主 办方要求赔偿。种子 交易市场 或者种子 交易会的主 办方给予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 追偿。 第二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 己的意愿购买、 使用 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但带地加入农民 专业 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 承包国有土地进行 耕种 的,合同中对 购买、使用种子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 (二)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三)强 迫种子使用者违 背自身意愿购买、使用种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收到投诉举报或 者移交移送材料 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 完善相关政 策措施,10提高企业自主 创新能力,推动育种人 才、技术、资源依法向 企业流动,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将优势农作物 种子繁育基地内的 耕地划入 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 永久保 护,并在政 策和资金上予以 支持。 种子企业在依法自 愿有偿和不改 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与制种大 户、专业合作组织建立 稳 定的种子生产 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 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 收购储备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 构开展种子生产保 险。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责 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 (一) 未对侵害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 源保护地的行为予以制止的 ; (二)未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 ; (四)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 (五)强迫种子使用者违 背自身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六)违反法定权 限、程序实施行政 执法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2018-12-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2018-12-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2018-12-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2018-12-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