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 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 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时协调解决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护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 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文 物保护日常监督管理。─ 1 ─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价格、市场监督、规划、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水 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 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下列区 域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一)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 (二)石头城遗址区; (三)六朝、南唐、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 (四)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 (五)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 (六)六朝陵墓区; (七)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 (八)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 (九)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十)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文 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过 勘查核实后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古调─ 2 ─查、勘探: (一)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和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 (二)在老城范围内; (三)在老城范围外、主城范围内总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 上; (四)在主城范围外总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城、主城的具体范围,根据《南京市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 划》确定。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 堤防、水库、 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用地,经 相关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可以先进行考古调查,再确定可能埋 藏地下文物的具体勘探范围。 第九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既有地下管线、 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工 程进行改造,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可以不进行考古勘探。 不进行考古勘探的,施工 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 案。 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以 出让 方式供应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 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考古调查、勘 探;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或者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 3 ─ 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依法向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确需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陵墓石 刻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 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 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考古调查、 勘探。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未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 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 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 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 作,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土储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 必须具备 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 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 边界桩点; (二)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 (构)筑物;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 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应当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或者征求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工 程建设 时,一般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五条 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 考古勘探费用;考古勘探后 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不再另行缴 纳考古发掘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未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施工过 程中发现 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非建设项目抢救性发掘中发现重要文物的,依法 由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护工作,费用 由本级财政 承担。 第十七条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工作,应当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并 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 现地下文物埋藏,需要开展 考古发掘的建设项目用地, 依法由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发掘工作,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公安等 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 5 ─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文物埋藏 特点,制定发掘方 案,报请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及时开展考古发 掘工 作。 第十九条 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考古发掘单位自进 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 完 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用地 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不超过十五 万平方米的,应当在六十日内 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用地 面 积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应延长调查、勘探 期限。 考古调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考古发 掘单位应当将 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提交批准考古调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 勘探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考古发 掘单位应当将考古勘 探工作报告提交批准考古勘探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收到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 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 古调查、勘探意见书。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 探的建设项目用地,经考古调查、勘探 无需开展考古发掘的,规 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的建设项目用地, 考古发掘单位进场前和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工作结束后,采取 文物保护措施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区域内地下文物安 全。─ 6 ─考古发掘单位进场后至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工作结束前,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 现地下文物的,应当 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内赶到 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需要进 行考古发掘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 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 应当指定 专人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应 当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 掘单 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 掘。 第二十三条 发现地下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 的,建设单位或者土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文物保护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址保护方案,并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实施。原址保护的地下不可移动文物适合展示的,可 以采取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暂时不适合对外展示的, 可以采取原址填埋、地面绿化或者标志标识设置等形式予以保 护。 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 7 ─ 移异地保护的,应当事 先征得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建设 单位或者土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的单位编制迁移保护方案,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 实施。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 就近原则, 选取便于开放展示的公共空间作为新址,并在原址设置永久碑 记。 经考古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 的,所需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 予以合理补偿。 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 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 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七个 工作日内,向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请验收。考古发掘单位应 当在通过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 验收的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考古发掘 工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发掘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区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登记、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申报文物保护单 位。─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2018-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2018-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2018-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2018-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