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 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 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 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 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 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 (含绕城高速公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 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 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 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 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 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禁止用 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 置明显的禁放 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 经营和储存烟花 爆竹。 除依法生产、 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 个人外, 其他单位和 个人不得存放重 量超过十公 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 时查处。 第八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 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组织 焰火燃放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 供销合 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依 照安全、环保的 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 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 在本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 种类,报市 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 种类的烟花爆竹,禁止 经营、储存、 携带、 燃放。 第十条 单位和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 从具有许可证的 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 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 遵守 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 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 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 绿化地抛 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 不得妨碍行人、车 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 式 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 安全知识的教育。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 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 陪 同看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 召集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 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 竹事项依法制定公 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 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 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 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 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批发、零售经营布点 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零 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 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 停止经营,并将 未销售 的烟花爆竹及 时处理, 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点应当向合法的 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产品,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在经营场所明 显位置悬挂零售经营 许可证,按照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 爆竹。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运输烟花爆竹,应 当依法 取得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 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 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 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 运输。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 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 罚: (一) 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 竹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第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 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 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 严重的, 吊销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 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 伤亡和财产 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 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 供销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 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 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五) 违法实施行政处 罚的; (六)有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