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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 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二条, 删去第七款。 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 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 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 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人自然保护区或者 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 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 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 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 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 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 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 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2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总则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条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六章附则 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 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 第一章总则 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 第一条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 658— 第七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 外。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第三条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 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人财 政预算。 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 公众参与的原则。 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 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 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 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 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于 工作。 表彰和奖励。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 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 第十条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宣传日。 工作。 第五条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 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体管理制度: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 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 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 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 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方特色。 第六条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 第十三条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 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 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山范围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旅 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 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 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 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 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 能重要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 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659- 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 第二十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 采取封育保护、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 域。 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 维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门应当制定北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 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 生产设施。 促进北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 垦、烧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 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城市 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北山古树名木图文数据 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符猎、捕捞、 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 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不良 的除外。 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提出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 救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 第二十三条北山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 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 第十六条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 第二十四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 当加强对北山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 损、破坏。 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应当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照有关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 当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 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 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 估审查、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审批手续。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市、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北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查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输灌木条; (三)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 第十九条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 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 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 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 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 暖等; 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 评估和修复制度。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 —099— 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衍场所; 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等方面综 (六)运人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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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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