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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昌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016年8月30日 许 昌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16年9月30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2018年9月26日 许 昌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11月29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许 昌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许 昌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的 决 定 》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 1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区 制 度 第 三 章 城 市 市 容 管 理 第 四 章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城 市 市 容 和 ― 2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 创 建 整 洁 、 优 美 的 城 市 环 境 , 营 造 ― 3 ―文 明 、 和 谐 的 城 市 氛 围 , 根 据 国 务 院 《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市 区 建 成 区 和 各 县 ( 市 、 区 )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 。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区 域 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 公 布 。 第 三 条 城 市 市 容 和 ― 4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管 理 、 部 门 联 动 、 公 众 参 与 与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辖 区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 公 安 、 工 商 、 规 划 、 水 务 、 环 ― 5 ―保 、 交 通 运 输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卫 生 计 生 、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共 同 做 好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 ― 6 ―第 五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 ,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 7 ―当 自 觉 维 护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 有 权 对 违 反 城 市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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